基本案情 当事人朱某和王某在找工作的过程中看到了某经纪公司正在高薪招聘主播,于是便投递了简历。试播了一天后,两人就在某经纪公司的安排下签订了为期2年的《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某经纪公司为朱某和张某提供专业培训及线下渠道、自媒体宣传资源、宣传定位等总体设计策划。朱某和张某承诺每天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 6 小时,每月有效直播不少于 26 天,每月短视频录制并发布不少于 20 条,不按约定进行直播的,将承担一次性向某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违约责任。 然而,两人在工作了二十多天后,都觉得自己并不是太适合这份工作,就离职了。原以为是非常普通的一次离职,没想到迎来的却是一纸诉状。无奈之下,她们二人向我所寻求帮助,我所指派周培冲律师和实习律师李洋洋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争议焦点 办案过程及判决 经过我方律师调查发现,该经纪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上写明的包装和培训等内容,由于朱某和张某入职的时间比较短,她们的离职也没有对该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原告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律师费没有适合法律的依据。 最终,法院采取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的请求。 律师提醒 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身于网络直播行业,成为一名网络主播。然而,由于缺乏经验、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并最终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周培冲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各项条款。如果你对某些条款不理解,可以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也可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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