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酒后开车与共同乘车男子一起被拘!
2020-05-22 0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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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4日0时24分许
深圳交警在光明区公明松白路
合水口路段设卡查车
发现一辆川R****5号牌小车
将要行驶至查车点接受检查时
突然右转驶入公交站总站
企图躲避查车
民警发现情况后立即上前进行拦截
最终在停车场内找到该车
驾驶员雷某旺和同车人张某
现场民警对该车驾驶员雷某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雷某旺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02.7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经过对二人的询问,民警得知该车上还有一名同车人陈某,其在车子开进公交站总站后下车逃跑,不知所踪。
既然驾驶员是雷某旺
陈某只是同车人
那陈某这波操作是为何?
据雷某旺供述,5月13日21时许,雷某旺和陈某、张某在光明区吃饭喝酒,期间雷某旺喝了四瓶啤酒,陈某也喝了两瓶啤酒。
23时40分许,雷某旺表示自己对附近比较熟,于是驾驶陈某的车搭载陈某、张某准备去附近找间宾馆休息,当雷某旺驾车行驶至光明区公明松白路合水口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一时心慌就把车开进了公交站站台。
雷某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而陈某作为川R****5号牌小车的同车人和车主,在明知道雷某旺喝了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雷某旺驾驶,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终,在民警的缜密排查下
逃跑的陈某被查获
目前,雷某旺和陈某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于2020年5月15日被采取刑事措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你不是驾驶人
只要你是涉事相关人员
存在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
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共同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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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 5月16日~17日,顺德交警抓获多名酒后驾驶司机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酒后驾驶电动车也不例外
不管是二轮、三轮还是四轮
统统碰不得!
否则,下一个上曝光台的就是你
如果喝酒了
请叫代驾,并耐心等待!
5月16日
喝了2两白酒的谢某华呼叫代驾
40分钟无人接单
他看着窗外的大雨决定自行开车回家
没想到,仅仅是开了500米
就在佛山市南海区广云路罗村穆院段
被雨中执勤的交警查获了
事后,谢某华懊悔地说:“我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以往每次喝了酒都是叫代驾,只有这一次以为下大雨不会有人查,却刚好被查了。”
经检测
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
属醉酒驾驶
酒后开车的成本远比你想的高
更不是你所能承担的!
请大家在饮酒前一定要想好
选择了酒,就放下车钥匙
选择了车钥匙,就放下手中的酒
否则,只会让自己得不偿失
END
来源:广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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