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埋瘫痪生母,不仅有违人伦道德更触犯了法律!
2020-05-11 09: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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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近日,陕西省靖边县“男子将79岁老母亲活埋废弃墓坑”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据报道:2020年5月2日,男子马某用手推车将母亲拉走,向家人谎称将母亲送去亲戚家。儿媳张某发现婆婆未归后报警,马某被警方抓获后交代,他将母亲拉到无人处,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倒进去埋了。5月5日,民警挖掘时隐约听见呼救声,警方将老人救出,老人目前已无生命危险,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当地警方5月6日发布警情通报,涉事男子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刑拘;5月8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主任蒋驰在看到媒体的报道后,第一时间召集律所相关专业律师,对该事件不仅是社会热点更是刑事案件的现象进行讨论,要求律师团队及时将不同专业律师的观点整理成章发布,对该行为在人伦道德以及法律层面进行普法宣传,以促进家庭成员重视对于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蒋驰(主任、刑事执业律师)的观点:
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确实不是行政法规所能调整的,即便不说其将生母倒入废弃墓坑的行为,但对于一个将瘫痪的老人倒入墓坑后进行掩埋的行为足以证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个掩埋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手段中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别说对一个瘫痪的老人了,即使是一个活动自如的正常人,面对被活埋肯定加速生命终结的紧迫性,其手段是残忍的,影响是恶劣的,我认为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郭晓静(执行主任、执业律师)的观点:
看到这篇报道的时候我已经躺下准备休息,但看完后我彻夜无眠。虽然自己是一名执业律师,但我更是一个女儿、一个母亲,我无法让自己以律师的理性来分析这个案件,老话说“狗不嫌家贫、儿不嫌母丑”,该男子太坏了!对自己的生母能下如此之手,可见他在这个社会上还能与谁为善、能与何人诚信的交往?将一个活人倒入墓坑再掩埋必然能预料到人肯定难以存活,该男子不仅能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而且还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中的直接故意,是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庆幸的是其母被及时救出,目前暂无生命危险,那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定性我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孙小玲(婚姻家事部主任、执业律师)的观点:
从婚姻家事法方面的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分析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经不能归属于一些行政法规的调整了。我国目前尚未有《赡养法》,对于赡养老人方面的法律规定一般在《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比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抚养”中对于赡养人或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比如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19条 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25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从《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能够看出,赡养老人不仅是因为父母生育了你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既然是法律义务,就必须要完全履行。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对于虐待、遗弃等行为也有规定,比如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都将受到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警告处罚。但是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已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所调整的了,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需《刑法》来规制其行为。
杨兵毅(刑事部执业律师)的观点:
从一个刑事律师的角度来看,该男子在本案中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第一个行为是将生母倒入墓坑,结合目前媒体报道的资料来看,该男子主要目的是其母因瘫痪需要赡养而其不愿意赡养。如果单是为了不愿赡养老人而遗弃的话可能涉嫌构成遗弃罪,但构成遗弃罪还要在情节上达到严重的程度。本案中,该男子的生母是一个瘫痪的病人,即便该男子将瘫痪的母亲弃之于废旧的墓坑,对于一个瘫痪的病人来说是增加了其生存的风险,况且该男子有赡养老人的作为义务,如果其母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该男子将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该男子后续的掩埋行为证明了其不顾老人生死的主观心理(甚至说希望老人死亡),加剧了老人生存的风险,其主观心理已经完全符合故意犯罪构成中的直接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鉴于老人被及时救出且无大碍,按照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也是客观的。
案件提示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提醒人们:百善孝为先,这是做人之根本!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拒绝赡养、遗弃的行为达到严重的情节,就已经涉嫌遗弃犯罪,更不要说其他更加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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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