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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1、中宣部版权局:坚决整治短视频未经授权复制、传播他人影视音乐作品
2、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社会新闻:
1、“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 不正当竞争侵权,法院一审判决来了
2、女子骑电瓶车载3人不带头盔还闯红灯被撞飞,5岁女儿身亡,自己被判刑!
3、大学生炒鞋诈骗百万元,获刑10年6个月
4、押运员枪支走火击中同事致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5、“腾讯视频”商标被侵权案一审胜诉,腾讯获赔5000万元
●最高院裁判观点:
借款方长期从出借方处取得巨额借款不支付利息,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
● 最新资讯
1、中宣部版权局:坚决整治短视频未经授权复制、传播他人影视音乐作品
4月25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今年,国家版权局将按照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积极回应广大权利人的呼声,支持、保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一是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三是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的纽带作用。
2、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同时,《办法》还对直播营销平台相关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保障、平台规则、身份认证和动态核验、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处置、新技术和跳转服务风险防范、构成商业广告的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 社会新闻
1、“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 不正当竞争侵权,法院一审判决来了
2020年8月17日,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作为被告,以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
三、 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四、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五、驳回茶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2、女子骑电瓶车载3人不带头盔还闯红灯被撞飞,5岁女儿身亡,自己被判刑!
去年12月,上海女子周某骑电瓶车载母亲和5岁的女儿外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还心存侥幸过马路时闯红灯。结果被一辆正常行驶的面包车撞飞,周某和母亲身上多处骨折,其女儿脑部损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监控显示,当时电瓶车速度较快,碰撞后三人连人带车翻滚出四五米之远。交警认定,周某因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近日,因犯交通肇事罪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来源:东方网)
3、大学生炒鞋诈骗百万元,获刑10年6个月
为赚取限量球鞋的售卖差价,在校大学生黄某接到“散户”订单后,向“鞋圈大佬”小严购买相应款式的球鞋,不到三个月向其转账“购鞋款”137万元。但到了约定发货时间,小严却拒不按时发货或发假货。经查,所谓的“鞋圈大佬”小严其实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根本没有上游的渠道商,也没有任何实体店股份,诈骗的购鞋款被其挥霍一空。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小严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来源:人民法院报)
4、押运员枪支走火击中同事致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21日,四川南充一家守押公司的押运员送完钞票,从银行回到公司,在“枪弹分离”退弹过程中发生走火意外,将同行的另一名押运员击中,送医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24日,涉事押运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刑拘。(来源:成都商报)
5、“腾讯视频”商标被侵权案一审胜诉,腾讯获赔5000万元
近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与隆耀(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19)津03知民初652号,审理法院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链上小镇”APP的在线视频播放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腾讯视频”相关商标的混淆误认、腾讯视频APP的用户流失、经济损失等损害,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害并产生不良影响。
● 最高院裁判观点
借款方长期从出借方处取得巨额借款不支付利息,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
案例要旨:借贷双方对已归还的部分借款性质属于本金还是利息部分产生争议的,法院应结合借贷事实判断,因借款方长期从出借方处取得巨额借款不支付利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在本院再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梁廷国所欠的主债务金额应如何认定?申诉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王龙江与梁廷国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借款协议》前,梁廷国曾分数次共向王龙江借款1200万元,并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延期。在此过程中,梁廷国先后向王龙江支付了509.50万元。对该509.50万元的性质,梁廷国称其应视为归还的本金,理由是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而王龙江则主张,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2.5分,该509.50万元中有467.50万元系归还的利息,其余42万元系多付的利息且已退还梁廷国。对此本院认为,梁廷国从王龙江处取得巨额借款并长期使用而不支付利息,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因已支付的利息均是梁廷国自愿支付的,且王龙江未提交证据证实梁廷国于2012年7月11日最后一次支付利息时尚拖欠利息,综合双方往来款项的支付情况,应认定双方对该日以前的利息已经结清。因此,在本案中,应认定至2012年7月11日梁廷国尚欠王龙江借款本金1200万元。
(二)寿光广潍公司等申诉主张,本案王龙江与梁廷国2012年6月1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属于借新还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寿光广潍公司等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6月19日《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系王龙江和梁廷国双方之前的借款本金加上利息转化而成,故双方签订该《借款协议》以及梁廷国向王龙江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对于之前借款的重新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应认定有效。借新还旧是指对于期限届满无力偿还的借款,借贷双方通过签订虚假用途的借款合同,并将新贷款用于偿还之前旧贷款的行为。而本案借贷双方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只是对原有借款关系的重新确认,并非借新还旧,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寿光广潍公司等援引该条规定而主张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三)寿光广潍公司等申诉主张,梁廷国私自在2012年6月19日《借款协议》担保栏加盖申诉人公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王龙江是有经验的商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梁廷国擅自以申诉人名义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显然是越权行为,是非善意的,因此申诉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申诉人王龙江则主张,原审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和司法实践,认定寿光广潍公司向王龙江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正确,梁廷国挪用资金罪的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权决定使用公章,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2016)最高法民再207号】。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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