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交通律师|车辆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事故,保险应否赔偿?
2019-03-27 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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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事故,保险应否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车辆在厂区或者施工地等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区域,往往也会发生事故。这类事故因为其特殊性,取证、鉴定和处理都有一定的困难,某些交通管理部门可能嫌麻烦也不愿受理,保险理赔更是难上加难。如何全面地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这篇文章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对“道路”一词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一词的用语解释为: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时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实务处理中相关部门受理后往往也仅出具情况证明,对过错责任不加以阐明。保险公司理赔时,尤其是交强险能否适用,判例也多有矛盾之处。
一种说法
有的法院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以外区域所受伤害并非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接受报案、举报或控告是必须的,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由公安机关移交相应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
另一种说法
有的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适用本条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为您分析
笔者认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时既能够得到保险理赔,从而分担社会风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道路外通行。所以道路外事故应认定为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包括特种车辆作业时的事故。因为在机动车的使用过程中,一般民用车辆以交通运输为主,事故主要发生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即主要以交通事故为常态,而特种车辆的使用则主要以操作作业为主。事故发生时主要在停驶或慢速行驶状态,即以操作作业事故为常态,而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时能够得到保险理赔,从而分担社会风险。若一般民用车辆投保交强险能够得到保险赔偿,而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却很大概率下不会得到理赔,那么显然有违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同时对于特种车辆交强险投保人也显失公平。
另外商业三责险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因三责险属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除无效情形和免赔条款以外,均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商业险也应该予以理赔。
近些年,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因车辆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相对较快、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而法院的处理结果往往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如何依法保障事故各方当事者的合法权益,统一裁判依据,规范裁判尺度,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离不开交管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集体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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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冠博
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