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却加不上我的名字。在浓情蜜意的爱情中,丈夫为表忠心,把房子过户给妻子,但当情感遭遇危机时,丈夫想把自己的名字加回到房产证上却被妻子拒绝。
法律三连问
丈夫有权要求共享该房产吗?
房子有可能完全要回来吗?
或者能否讨要部分房款?
案例:
早在2010年贾先生就独自买下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2014年初贾先生和甄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感情和睦这套房子也成了他们的爱巢。为表忠心贾先生在去年5月,将自己名下这套房子的产权一并过户到妻子名下。
然而之后,因为家庭生活的琐事两人渐渐起了摩擦,眼看着妻子一人手握房产大权贾先生此时觉得很没安全感,担心一旦婚姻危机爆发自己可能“人房两空”。
于是贾先生要求在房产证上再加上自己的名字却遭到了妻子的拒绝。今年1月贾先生心一横,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并于同日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随即就该案,所涉房产所有权问题展开调查,承办法官带着案件有关材料,
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了咨询后发现涉案房产于2018年1月进行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转移登记的一种形式,且当事人当时提交的申请报告中也已明确。原来,在去年办理转移登记时贾先生和甄女士曾共同签署了一份
《不动产登记询问表》
在回答其中一个问题,“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登记为共有财产(如夫妻共有等)”时,当时两人均填了了“否”这也就意味着双方当时均认可该房产在转移登记后属甄女士的个人财产见情况如此,贾先生最终撤回了起诉。
法官有话讲: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本案其实是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又在变更登记后想撤销赠与然而,因为该套房产已经进行转移登记,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且也不具备法律中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该房产应属于甄女士的个人财产。
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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