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6日晚,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行驶的李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当晚李某的朋友张某将李某送到诊所,经村医检查,李某并无大碍,遂回家休息。2020年3月27日早,李某儿子发现父亲昏迷在床,之后将李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案件焦点
1、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未直接住院治疗,而且在第二天住院后的入院记录主诉上记载,李某是饮酒后从自家楼梯上摔下受伤。如何证明之后的治疗情况和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呢?
2、李某叔叔一直未婚,也没有孩子,实际上由李某扶养,但李某叔叔于2021年1月底已去世,李某叔叔能否作为李某的被扶养人,之后李某叔叔去世了,又该如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呢?
办案过程及判决结果
针对第一个焦点:
我所律师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到入院记录主诉上记载李某饮酒后从自家楼梯上摔下的说法,是李某儿子在发现李某昏迷之后,将李某送至医院所述。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将李某送到家中休息,因为天色已晚,张某并未告知李某儿子具体的情况,只是说摔了一跤。才导致这么不容小觑的误会。
在诉讼过程中,我所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主诉上记载系李某饮酒后从自家楼梯上摔下受伤,但该主诉并非李某本人所述,而是李某儿子所述,李某儿子对此做出的解释合理,再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认定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受到的损伤是王某驾驶车辆所造成。
针对第二个焦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就可以主张被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在本案中,李某叔叔未婚,无子女,实际上一直由李某扶养,因此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残,理应主张关于叔叔的生活费。但李某叔叔在本案开庭前不幸去世,被扶养人生活费又该如何主张?
我所律师认为,在李某叔叔去世之前,李某已经经鉴定机构鉴定为构成伤残,在李某够上伤残到李某叔叔去世这期间,李某仍对叔叔进行了扶养责任,应该主张这期间被扶养人生活费。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对自李某定残之日起至李某叔叔去世前一日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后经过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为当事人李某争取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5003.69元,并且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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