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20年3月18日下午,河北廊坊的杨某在十级暴风天骑自行车出行。路旁一棵绿化树突然倒下正好砸中他,热心市民报警并将杨某送医抢救。杨某住院近一年,花费超百万元医疗费,被鉴定为一级残疾。杨某遂起诉当地绿化事务服务中心,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430余万。
双方举证
绿化事务中心表示,对树木尽到养护义务,涉案树木倾倒由极端天气造成,为不可抗力。当天气象部门提前预报,建议市民谨慎出行,杨某仍外出,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杨某用照片证明,“树根部没有根系,仅是一坨泥土”,树木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为主要原因。认为“绿化事务中心作为涉案树木的管理者,不但有对树木修剪管理的职责,还应能预见本地春季大风可能导致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避免造成损害”,同时以“暴风存在只是局部区域,骑行路段没有十级风暴”对当地绿化事务中心的疑义提出了反驳。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适用该规定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仅以其已尽到定期管护义务而要求免责;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责。
本案中,涉案树木倾倒的事实已经发生,事发地成排的树木仅涉案树木倾倒,从该树倾倒后的照片也能够显示出该树的根系欠发达,据此推定某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未对树木尽到及时和良好管护义务,应予承担责任;关于杨某是否存在自身过错问题,某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提交的该证据,并不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发布了大风预警信号,警示广大市民不能出门,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杨某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路旁树木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受伤判其赔偿杨先生370余万。绿化事务中心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提醒有关部门:自己部门或单位负有的责任,不能仅以自己已尽到相关义务要求免责,也不能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责。也就是说,该自己担当的责任,必须由自己担当,而且应该负起应负的法律责任,任何借口和推脱都没有不承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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