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公司因为员工拒绝“钉钉”打卡,
开除了这名员工,
随后被员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裁判呢?
2012年2月19日,马紧涛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2019年7月,公司试行销售人员钉钉打卡方式,7月19日,公司组织马紧涛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马紧涛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马紧涛需要打卡。马紧涛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
2019年8月8日,公司向马紧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9日,马紧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马紧涛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提醒,马紧涛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马紧涛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马紧涛辩称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马紧涛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马紧涛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马紧涛始终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马紧涛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马紧涛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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