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儿子结婚后,黄先生夫妻赠与给儿子一套商品房,明确表示该房屋归儿子个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证。不久后,黄先生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房子被儿媳占有。黄先生夫妇想要收回赠与儿子的房子,但儿媳不同意,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想要回房也要经过自己同意才行。
那么该房子的归属问题究竟是谁的呢?黄先生能否收回赠与给儿子的房子呢?来跟着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起来探个究竟吧!
该案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
1、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赠与关系;
2、继承关系。
1、赠与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黄先生将房子赠与儿子,则他们之间是一种赠与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黄先生已将房子无偿赠与儿子,并办理产权转移,因此在没有上述法定撤销理由时,房产仍属于儿子的,黄先生夫妇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也即赠与儿子的房产是不能要回的。
2、继承关系。
黄先生儿子死亡后的财产变成遗产,从而黄先生夫妻成为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黄先生儿子去世后,其名下遗产在没有遗嘱特别指定外,原则上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因此,黄先生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黄先生夫妻与儿媳共同继承儿子的遗产。
综上,黄先生夫妻不能收回赠与的房子,但有权与儿媳共同继承该房子。
在本案中,关键是黄先生儿子,办理了产权证,产权归儿子个人所有。继而,黄先生儿子死亡后的财产变成遗产。最后,黄先生夫妻与儿媳共同继承该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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