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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

伤情较轻不够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伤情构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器具费+假肢费用

死亡的赔偿项目有:

1、入院后死亡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

2、当场死亡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

具体各项赔偿计算规定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它医院就诊,如确需到其它医院就诊,请让第一次住院时的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如果没有转院证明,可能导致法院不支持第二个医院的医疗费用,到时候受害人就是自己掏腰包了。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工资收入高于3500元并且能提供工资纳税的凭证的,可以按照纳税的工资总额计算误工费。如果工资低于3500或者是虽高于3500,但是没有纳税的,一般都是按照3500元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赔偿。有很多单位员工工资收入超过了3500,但是没有纳税的,都只能按照3500一个月的标准赔偿。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司法实践中,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必要支出,如公交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等都可以得到支持,但加油票,公交卡的充值收据等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五、住宿费

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住宿费。该项目赔偿无固定标准,通常以实际住宿产生的正式发票为准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受害人的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司法实践中,住院期间补助是每天20元,为固定标准,按天计算。

七、营养费

据上海的审判实践,该赔偿依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结合具体案情确定。一般20-40元每天

八、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核心项目,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情况下才有伤残赔偿。在我们办过的案件中,有的受害人断了四根肋骨,可以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总额高达十多万元。有的受害人断了三根肋骨,鉴定不上伤残,只能赔偿医药费和几千块的误工费。对此情况,律师也是有心无力。但是如果受害人断了三根肋骨,伴随别的部位有轻微骨折的,可以鉴定成十级伤残。所以不要自己随便找鉴定机构。

九、伤残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残疾器具辅助费得问题比较复杂,实践中一般要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法院也可以参照通过民政部门审核的医院出具的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和更换周期的证明来确定,时间一般是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往往会出现停尸费、尸体处理费等与善后事宜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计入丧葬费中,不再由被告另行支付。因此,如果出现死亡案件的,家属最好能及时处理,处理后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否则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郑州,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照被抚养人的户口性质确定的,也分城镇和农村户口两种,相差也是一倍左右。被抚养人为受害人的父母时,需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和无收入来源证明,该证明要求非常严格,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否则很可能出现法院不认可的情况。

十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及农村户口,两者赔偿数额相差较大,将近两倍。但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工作及生活均在城镇,即收入及消费均来源于城镇的,即便是农村户口,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数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应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构成伤残的,没有此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个级差大约为5000元人民币。一般十级为5000元,九级为10000元,以此类推,死亡的为5万元。

法院在实际审理中,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有时也会突破上述标准。我们办案中有十级伤残支持了3000元的,也有死亡了支持了10万元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十四、二次手术费及后续治疗费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一般要求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或者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法院可以在审理时可以予以采信。一般而言,医院出具的证明往往比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时最还能让医生出具二次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如果医院不给出具证明的,可以进行二次诉讼,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十五、车辆及财物损失

在河南的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分为两个案件,人身损害案件中不能提出财产损失的要求。如果同时起诉两个案件,法院一般是合并审理,但也有可能分开审理,取决于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

在两车相撞的情况下,因为双方车辆有保险,车辆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定损理赔,一般争议不大。如需要主张车辆贬损的,可以和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等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鉴定车辆贬损损失,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但如果财产损失不大,最好双方能协商解决。因为主张财产损失的周期很长,举证相对困难,赔偿数额也不多,通过诉讼解决成本过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四种:

(1)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双方负同等责任。

(4)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四种责任不同划分形式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比例是100%。对等责任的,一般是各承担50%。主次责任的,主责方80%-60%,次责方20%-40%。

全部责任和对等责任大家都比较好理解,主次责任如何确定责任比例一般人都不是很清楚,几乎每个主次责任的当事人都会问到这个问题,下面重点解答一下。

通过我们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一般情况下主次责任的主责任方承担70%,次责任一方是30%。司法实践中都是由案件主审法官根据事故中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有认定3:7的,有认定4:6的,有认定2:8的,极个别的也有认定为各占50%的情况,每个案件都不一样,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警会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是有些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情况不能确定或者是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事故处理适用一般程序,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最终认定事故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一定不能着急,积极配合警察工作,并争取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责任认定。
 

【特殊情况:乘车人受伤情况分析】

一、总原则:无论什么情况下,乘车人都是无责的。

二、自己方无责,对方全责的情况。

此情况下,乘车人所有的赔偿都是由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和自己方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无关。具体赔偿项目和一般叫交通事故一样。

三、自己方主责;对等;次责;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比较复杂,乘车人赔偿款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有车上人员险的)及对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如法认定责任的,一般是各占一半责任。

四、自己方全责,对方无责的情况。

乘车人所有赔偿款由自己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有车上人员险的)承担。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复核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复核只能有一次,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通队。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可能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

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各种原因,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会向事故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这种情况下,因为无法定责,保险也无法理赔。双方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法官会根据交警出具的材料,在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机动车撞行人的,一般是主次,机动车为主责,行人为次责。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一般是同等责任,按照各占50%的原则予以划分。

四、需要从交警队取得的资料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队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还应向主办警察索取如下材料(1)肇事司机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有人信息);(3)对方车辆所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信息;(4)如受害者有严重伤害情况的,应同时向交警部门索取《伤残评定登记表》(只要住院动过手术的,一般都可以鉴定成伤残,需要领取伤残评定登记表,又称鉴定委托书)。

交通队发放《伤残评定登记表》和提供上述资料是警察的义务,一般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3个月之后,交通队才出具相关材料,但也有交通队能提前出具。如果当事人自己无法取得的,可以寻求律师帮助。

交通事故如何和解

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和解和诉讼两种解决方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能够顺利的和解,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是件非常好的事情,既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又节约了时间,省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对大家都是一件有利的事情。我们在平时办案中也参与了很多案件的和解工作,部分案件也能够顺利的通过和解达到目的。

但是,和解的基础应当是双方自愿平等,和解并不一定非要以牺牲自己得合法权益为代价!我们接触过的一些受害者,明明通过法律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却非得求着对方和解,结果只得到应得赔偿款的一小部分。每每碰到这种情况,我们也非常的无奈。
 

交通事故和解的弊端

通过我们大量的案件总结的经验,和解的弊端有很多种,主要如下:

(1)赔偿金额少。

赔偿义务人利用当事人不想打官司,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的劣势,尽量压低赔偿数额,赔偿总额比法院诉讼少很多。1、无精神抚慰金(北京最低的十级伤残为5000);2、无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情况不一样,上有老下有小的可以高达3到4万元);3、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户口所在地(而不是北京标准)的农村或者是城镇标准赔偿。总体来说,一般即使是最低的十级伤残,也能少赔2万到3万不等甚至更高,这笔费用聘请一个最专业的律师绰绰有余。

(2)和解后无法继续索赔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都伴随着其他的损伤或者是后期手术等等问题,一次性和解后,如果受害人需要二次手术或者是出现别的情况,就无法再向对方索赔。而起诉赔偿完后,如果因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其他的费用,还可以再次起诉对方。

(3)和解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如果谈和解,肇事方是不会从自己兜里主动先掏出钱来赔偿的,一定是肇事方找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理赔。三方之间的协调费时费力不说,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好多项目的赔偿都故意压低标准甚至根本不赔。有的受害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还是选择了起诉。

(4)和解需要给对方材料,存在很大风险。

在和解的情况下,肇事方都要求受害人把材料给自己或者是保险公司,然后确定赔偿数额。但是,一旦双方就赔偿标准和数额问题发生争议,赔偿肯定进行不下去。对于受害人来说,证据材料给了对方,想打官司没有材料,不打官司又拿不到赔偿。最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对方的不合理条件。
 

和解需要知道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一般都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很多受害人不知道这两个保险的赔付方式,造成自己被对方撞了,撞人的还能赚到一笔钱,非常的不公平,以下详细解释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原则。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受害人全责的(无责,次责,同等,主责都可以),交强险就在12万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总的赔偿数额在12万内,是不用按照责任划分的。交强险全额赔偿分两个部分,其中医药费1万(含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金),伤残赔偿金11万(含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其他项目)。

例如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所有赔偿项目中,医药费由对方交强险赔偿1万,剩余的部分双方各承担一半。伤残赔偿金由对方交强险赔偿11万,剩余的部分双方各承担一半。对方需要承担的一半由对方驾驶员,车主或者是对方的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如是乘车人无责的情况下,自己方需要承担的一半由自己所乘车辆驾驶员和车主承担。

举例1:同等责任,赔偿总额为10万元,其中医药费为2万,伤残赔偿为8万的情况。

医药费由对方交强险赔偿1万,剩余的1万双方各承担5000.00。残疾赔偿金8万低于交强险范围的11万,就不用按照比例承担的,由交强险全额赔付8万元。这样受害人就可以得到9万5千元的赔偿款,而不是5万元。

举例2:同等责任,赔偿总额是22万,医药费3万,伤残赔偿金为19万的情况。

对方交强险赔偿1万医药费,剩余的2万医药费各承担1万。伤残赔偿金19万,交强险全额赔付11万,剩余8万各承担4万。这样受害人就可以得到17万元赔偿,而不是11万。

在交通事故的理赔中,有很多受害者不知道这个赔偿原则,以为所有的赔偿都是按照比例分割的。比如赔偿总额是12万元,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很多受害人都认为按照50%的赔偿,总赔偿额是6万元。实际不是这个情况。如果受害方提出赔偿6万元私下调解,对方会很爽快就答应了,其实对方给了钱之后,拿着材料到保险公司就可以领12万元,撞了人还可以自己得6万元。

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和解都是以这种方式和解的,特别是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这两个公司有专门的理赔员,常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理赔员利用受害人不懂交强险赔偿的原则,经常用这个手法让受害人吃亏。这种情况在我们帮助受害人调解的时候经常遇到,所以,受害人要谈和解一定要知道赔偿的方式,否则,自己受了伤,对方还因此挣了钱。
 

农村户口如何城市赔偿

在我们办案中,很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外地城镇或者是农村户口的,在洛阳受伤了,往往很困惑,不知道该适用哪里的标准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是在洛阳发生的交通事故,就适用洛阳的赔偿标准,但洛阳的赔偿标准也分为城镇和农村两种,相差很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洛阳市的司法实践,只要受害人能证明事故发生前在洛阳居住满一年,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洛阳有稳定的收入的,都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来赔偿。

要证明以上两点,主要有以下材料需要准备:

(1)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在洛阳城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2)在洛阳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的暂住证或者是居住证;

(3)购房满一年的房产证;

(4)事故发生前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5)在洛阳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

(6)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和收入证明。这些材料如果有,最好能准备齐全。

  提示:以上材料中,暂住证是核心。暂住证上列明的暂住地址最好是洛阳市的城区,来洛日期最好在一年以上。如果暂住地址是洛阳农村或者是在郑州居住不满一年,有可能不能按城镇户口赔偿。在我们实际办案中出现过这种情况,所以特别提醒注意。受害人在准备暂住证时,需要看清楚来洛日期和暂住地址,这样才比较有把握按照城镇户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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