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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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丁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当事人为化名),双方均系再婚。王女士再婚前育有一子岳某,丁先生再婚前育有一女丁某。
2018年8月8日王女士因病去世,经查其在2013年7月24日曾签订遗嘱:“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某处住宅一套,是我与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应归我的份额全部由我儿子岳某继承。”
2019年5月5日丁先生与其女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移至丁某名下。
案件分析
王女士的儿子岳某得知该房屋被过户至他人名下后,想争取自己继承的份额,便咨询了我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我所接受岳某的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将整个案件梳理顺畅,经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研讨认为该案件应当分为两步来处理:
第一步,应当先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岳某以涉案房产继承人的身份请求法院确认丁先生将涉案房产进行转让的行为无效。
第二步,再提起继承诉讼,将涉案房产的份额予以分割并依据遗嘱取得继承权。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前台
凡事走好第一步很重要,只有第一步走得好,走得稳,才能把后面的工作做好。经过我所律师详细调查和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1、涉案房屋系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应当有王女士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岳某作为王女士的儿子,且有遗嘱为证,应当有权继承王女士所占的份额。
2、王女士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遗嘱上有立遗嘱人、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的签字,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因此该遗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3、丁先生只有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将房屋过户至其女儿丁某名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丁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女儿丁某名下,丁某未支付合理对价(与房产价值相对应的市场价格),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并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杨兵毅 律师
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在庭审前积极收集证据,如遗嘱、购房协议、亲属证明、丁先生与其女儿丁某的购房合同等;在庭审上有条理地阐述清楚案件事实,并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的权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丁先生的转让行为无效,判令丁先生将房产恢复至转让前的状态。这一判决,为下一步要进行的继承纠纷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会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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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