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姣葛某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322民初1176号
原告王某姣,女,汉族,1968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民,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住孟津县平乐镇。
委托代理人袁某平,男,住孟津县平乐镇。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姣诉被告葛某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姣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驰、被告葛某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婚生女仍由王某姣抚养较妥,葛某民应承担一部分抚养;抚养费标准参照河南省农村居民收入情况结合葛某民自身打工情况,酌定为每月450元。葛某民虽然不能直接抚养女儿,但有探视女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姣与被告葛某民离婚。
二、婚生女由王某姣抚养,被告葛某民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计算,付至女儿满18周岁;每年年底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三、葛某民探视女儿,王某姣应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四、驳回原告王某姣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由被告支付。
审 判 员 韩南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