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玉强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4民初130号
原告靳玉强,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驰,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9953472.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润泽,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551622578。
法定代表人李文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彗星,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强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靳玉强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璐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玉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靳玉强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雷海花
审 判 员 魏奇峰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