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冉冉律师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法学硕士,年百余起案件处理经验,赢得众多当事人肯定与赞誉专注领域: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出生于1950年,今年已经67岁的秦先生不幸经历了一起交通事故。秦先生在某日18点左右骑电动自行车沿唐宫路正常行驶,同时张某驾驶轿车停在路口,突然打开右前方车门,导致秦先生骑车与车门相撞,当即造成秦先生摔倒受伤,随后送至医院诊断治疗,诊断结果为多处骨折,需住院一段时间接受治疗。
秦先生的亲属经人介绍,经过咨询后,认可光法律师办案的专业性,信赖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优秀的律师团队,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我所律师在第一时间深入分析案情后,了解到秦先生虽然已经67岁,超过了退休年龄,但秦先生在出交通事故前一直在西工区某餐饮店工作,该餐饮店也可以出具秦先生相关的工作证明。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收集证据,做好充分准备,并在庭审时,积极争取秦先生住院及出院护理期间的误工赔偿。
最终为秦先生争取到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6万余元的赔偿款。为秦先生后续的生活提供了保障,秦先生的亲属对我所办案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赞不绝口!
六十岁以上的人劳动仍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年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能否主张误工费关键要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即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来源,而不是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年满60周岁,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工作、务工和劳作,特别是一些农村的老人,甚至70岁多岁仍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维持生活来源,如果不幸出了交通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其劳动时间,必然实际导致其收入减少,如果以其超过60周岁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案件实际不相符合,而且也直接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导致案件的处理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