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交给专业的洛阳交通律师团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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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17年7月2日14时许,宁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停在公交站后,翁某步行前往上车门准备上车,宁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突然起步,导致翁某摔倒,造成翁某受伤。随后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已花费近22万。2017年7月14日,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某、翁某应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案情分析】
翁某在住院期间,除了由宁某任职的公交公司垫付的11万余元医疗费之外,翁某未再取得其他赔偿。被告宁某提出其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则认为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无奈之下,翁某经他人介绍找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积极准备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积极沟通确定当事人能够进行伤残鉴定的最早时间。在开庭之前,我所专业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尝试与被告进行调解,然而本案中被告公交公司不同意调解,保险公司仍然不同意以城镇标准来对翁某进行赔偿,随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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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对原告翁某的赔偿究竟应当使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以及应由谁来对原告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与翁某沟通后,得知其已经在城镇租房居住满一年且在本地有工作,便告知翁某应当开具居住证明、工作地点证明等证明文件,以此来证明应当以城镇标准来对翁某进行赔偿。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照城镇标准对原告翁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
【法律依据】
(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本案中,原告翁某在城市经商、工作已经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宁某是被告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职务行为致使原告翁某受到伤害,应当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投保了交通强制责任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同等责任,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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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