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婚姻家事律师 | 离婚后不愿付孩子抚养费和医疗费,一纸判决教渣男做人!
2021-08-13 09: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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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9月25日在涧西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孙某某由王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支付一半。但自离婚协议签订直至2020年底,王先生未向孙女士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期间孩子因生病在涧西区某小儿保健中心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王女士多次讨要,孙先生一直拒绝支付。
双方离婚后,孙先生不愿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医疗费,这一行为深深伤害了王女士。对于女方而言,遇到渣男本就不幸,如今一个人照顾孩子缺少经济来源,生活更加艰难。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的生活,只能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来解决问题。
● 案件处理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了解王女士的情况后接受了案件委托,经研讨认为可以主张由孙先生按离婚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医疗费。同时还可以主张增加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以保障王女士的权益,便于日后更好地照顾孩子的生活。
关于拖欠的抚养费及医疗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孙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双方都应当对婚生子孙某某尽到抚养的义务。根据离婚协议及孩子因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票据等,孙先生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医疗费。
关于增加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
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生活费用不断增加,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其正常的生活需要。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应在原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支付1000元基础上适当增加。
(△ 婚姻家事律师-孙小玲)
● 案件结果
此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一、被告孙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共计4788.36元;二、被告孙先生于2021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本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本判决生效之后每月的抚养费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标准已无法约束某些人的行为。有些人离婚的时候撕破脸,即使签了离婚协议,也不愿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医疗费,认为离了婚,孩子跟前妻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对于这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就应该由法律进行惩治和约束。
本案判决已生效,如孙先生仍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王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大程度保障了孩子日后生活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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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