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民间借贷律师 | 丈夫向“情人”借了15万,“情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谁还钱?
2021-06-10 1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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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陈先生和符女士是夫妻关系,邢女士在其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先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符女士因此于2019年12月与陈先生离婚。
2016年8月以来,陈先生以做生意资金周转、日常消费、还信用卡为由向邢女士陆续借款。到2018年6月底,经双方核算,陈先生累计共借款15万元,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7月5日还款承诺于2018年7月5日还款5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还款5万元,于2019年1月1日还款5万元,月息800元随时每期还款支付。借条出具后,陈先生未按照约定还款,后又陆续向邢女士借款6万元,截止到2019年8月份,其清偿了该6万元,共支付了150000元借款的利息11700元。邢女士认为以上债务用于陈先生及符女士夫妻两人的共同生活及经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将两人诉至法院。
● 案件处理
符女士已与陈先生离了婚,又成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便到光法洛阳所咨询,进行案件委托。
律师团队在接受咨询时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为符女士进行了案件梳理,认为符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接受案件委托后,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件此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关键点,并先后进行大量搜证工作。
首先根据瀍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豫03XX民初18XX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因一方长期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女士与陈先生于2019年11月22日起诉离婚,一致确认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其次根据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及银行流水等信息,可以证明双方家庭日常开支及孩子的花费均由符女士承担,陈先生并未将邢女士所转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
庭审时,孙小玲律师据理力争进行答辩:关于原告诉求的1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符女士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借条出具的时间发生在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但是该款项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借条中没有符女士的签名,其对借款明确表示不认可,不知情。符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后,整个家庭的日常开支及花销均由符女士在承担。且其已与陈先生于2019年12月30日经瀍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一致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邢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应当驳回原告要求符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由陈先生偿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邢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符女士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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